(2016)晋082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刘宾与被执行人贺德民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刘宾,贺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景刘宾,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闻喜县凹底镇东雷阳村*组*****号。被告贺德民,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号。申请执行人景刘宾与被执行人贺德民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闻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5)闻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王银珠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