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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潘玉香与李谟聪、戴喜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香,李谟聪,戴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潘玉香,冷水江市××××水泥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谟聪。被执行人戴喜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玉香与被执行人李谟聪、戴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3511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谟聪、戴喜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