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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文二宾盗窃、非法持有弹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二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625号罪犯文二宾,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垣曲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稷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二宾犯盗窃、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以(2011)晋市法刑减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6)晋城监减字第4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二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文二宾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二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二宾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亚强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高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