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申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其云、李新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其云,李新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30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其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新迎。再审申请人周其云因与被申请人李新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一审判决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并于2015年3月24日经申请人签收送达。后申请人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徐民终字第2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5与15日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再审已经超出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且未提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其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