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范县工业局、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县工业局,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范县家俱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县工业局,住所地范县人民大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郑子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祥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光明路南段。负责人:栗文祥,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恭武,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南乐县建筑安装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小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县家俱厂,住所地范县人民大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仁和,该厂厂长。上诉人范县工业局因与被上诉人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范县家俱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兆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