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德仔与江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仔,江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仔,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江建明,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溪南东路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仔与被执行人江建明民间借贷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另向金融、工商、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