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合、李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李梅香,李北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民初106号申请人张合,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申请人李梅香,住河南省宝丰县。被申请人李北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人张合诉被申请人李梅香、李北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李梅香、李北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包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