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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罗翔等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罗翔,盘锦爱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5号楼15层2单元1808号。法定代表人乔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瑜,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女,1959年5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翔,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盘锦爱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芳草路东石油大街北爱顿国际城31号商网。法定代表人姜安震。上诉人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翔、原审被告盘锦爱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新华审判员  孙 妍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