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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纪刚、冯照引、杨祖华、杨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纪刚,冯照引,杨祖华,杨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066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法定代表人:蒋明,该行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群峰支行行长。被告:杨纪刚,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照引,女,1985年9月7日出生,黎族,农民。被告:杨祖华,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美芳,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纪刚、冯照引、杨祖华、杨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诉讼费后,至今未按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