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来少娟诉赵战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少娟,赵战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202号原告来少娟,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战峰,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原告来少娟诉被告赵战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来少娟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少娟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来少娟承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0一六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