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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来少娟诉赵战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少娟,赵战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202号原告来少娟,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战峰,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原告来少娟诉被告赵战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来少娟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少娟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来少娟承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0一六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