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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曾利华与牟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利华,牟帮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540号原告曾利华,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告牟帮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曾利华与被告牟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曾利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利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易思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