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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与梁海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梁海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233号原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22号(工业大厦三层306室)。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自恩,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梁海华,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新星公司)与被告梁海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宇新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自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宇新星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3年7月进驻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果园43号骏景园小区,接受北京珠江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供暖服务工作。被告居住在骏景园南区××号楼××号房屋,我公司已按相关约定履行了供暖义务,但被告在享受了供暖服务后,并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9641.40元,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环宇新星公司与北京珠江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供暖系统设备设施运行及保养维修合同,由环宇新星公司为骏景园(中、南区)提供供暖服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收费标准为住宅业主每建筑平方米30元。梁海华系丰台区骏景园南区××号楼××号房屋所有权人,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60.70平方米。环宇新星公司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为梁海华提供了供暖服务,但梁海华未交纳供暖费用。现环宇新星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梁海华给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9641.40元,诉讼费及公告费由梁海华负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供暖系统设备设施运行及保养维修合同、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查询单、律师函、测温表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环宇新星公司为梁海华居住的骏景园(中、南区)提供供暖服务,梁海华享受了供暖服务,其应负担相应的供暖费用,故对环宇新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九千六百四十一元四角。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梁海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梁海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百春人民陪审员     郭秀琴人民陪审员     洪啟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弘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