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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涉县畅通运销公司与冯启贵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畅通运销公司,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涉县畅通运销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中鑫活性炭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82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125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5元及申请执行费1775元,共计1286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有预期应得的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的保险赔偿款12864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云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