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瑰丽与被告胡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瑰丽,胡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770号原告:朱瑰丽,系“武陵区光荣路红旗粮油经营部”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南英,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惠娟。原告朱瑰丽与被告胡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原告朱瑰丽系“武陵区光荣路红旗粮油经营部”的经营者,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瑰丽的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390元,退还给朱瑰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人民陪审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