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朱天才与李忠斌民间借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才,任拉梅,李忠斌,张和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朱天才,男,汉族,1964年7���29日生,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乔家沟人,现住中阳县和谐小区。申请执行人:任拉梅,女,汉族,1966年4月1日生,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乔家沟人,现住中阳县和谐小区。被执行人:李忠斌,男,汉族,1950年10月9日生,山西省中阳县人,现住中阳县怡兴苑小区。被执行人:张和爱,女,汉族,1955年6月6日生,山西省中阳县人,现住中阳县怡兴苑小区。申请执行人朱天才、任拉梅与被执行人李忠斌、张和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1129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忠斌、张和爱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清偿申请执行人朱天才、任拉梅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朱天才、任拉梅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有退休养老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忠斌的退休养老金收入3000元至执行完止。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和爱的退休养老金收入1500元至执行完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海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