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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沙国芳、米元精、马士波、麻士敬、沙国翠、沙国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国芳,米元精,马士波,麻士敬,沙国翠,沙国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7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臣,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沙国芳,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米元精,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马士波,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麻士敬,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沙国翠,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沙国水,住址:德州市。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沙国芳、米元精、马士波、麻士敬、沙国翠、沙国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沙国芳、米元精、马士波、麻士敬、沙国翠、沙国水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沙国芳、米元精、马士波、麻士敬、沙国翠、沙国水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玉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