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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佩健与张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健,张起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09号原告王佩健,住滕州市。被告张起广,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健与被告张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佩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起广工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王佩健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5A7**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佩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起广的工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佩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5A7**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