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肖明海申请执行王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海,王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肖明海,男。被执行人王兵虎,男。本院在执行肖明海与王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兵虎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