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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肖明海申请执行王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海,王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肖明海,男。被执行人王兵虎,男。本院在执行肖明海与王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兵虎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