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8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沈阳市某某征收拆迁办公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545号原告:王某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龙,系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汉族。被告:王某某,汉族。被告:王某,满族。被告:王某某,汉族。被告:王某某,汉族。被告:王某某,汉族。第三人:沈阳市某某征收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羿某,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某,系汽车城指挥部工作人员。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第三人沈阳市某某征收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汽车城指挥部”)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雪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龙,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汽车城指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继承人祁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生育八名子女,即长子王某某(未婚无子女,2003年8月4日去世)、次子王某某、三子王某某(1997年10月19日去世,育有一子王某)、长女王某某、次女王某某、三女王某某、四女王某某、五女王某某,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01年6月24日去世、被继承人祁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去世。被继承人祁某某与王某某生前在沈阳市东陵区某某乡某某村宅基地上建有房屋,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建筑面积86平方米,且该房产所在宅基地(占地面积:300平方米)因王某某死亡转给被告王某,2012年3月9日,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汽车城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该宗宅基地已经拆迁补偿完毕。原告提供“农民住宅用地申请复核表”及“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祁某某于2007年10月取得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宅基地155.2平方米,并主张该宗宅基地上房屋已被拆迁,但因存在争议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拆迁利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继承的拆迁利益,因一处宅基地已更名过户至王某名下,并已由汽车城指挥部与王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拆迁补偿利益相对方系王某,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王某某、祁某某遗产范畴,如原告对于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可另行主张权利。另一处宅基地,虽原告提供被继承人祁某某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但因针对该块宅基地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另外,经询问汽车城指挥部后,被告知该宅基地使用权证仍需要核实,且无法核实该宗宅基地上是否存在房屋,目前无法进行任何补偿。故该宗宅基地是否属于拆迁范围及是否能够获得拆迁利益尚不明确,实际上已转化为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还给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