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平。无党派,无前科。2016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怡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0日4时许、2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平在庆城县庆城镇“木木网咖”上网时,分别盗取失主盖某豪的VivoY牌937型、尚某的三星牌SM-G9198型和一顾客的华为牌P6-U06型手机,共计价值4130元。被告人孙某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在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平在庆城县庆城镇“木木网咖”上网时,趁失主盖某豪不备之机,盗取盖某豪放在86号电脑桌上的白色VivoY牌937型手机一部。之后,孙某平又趁失主尚某不备之机,盗取尚某放在97号电脑桌上的蓝色三星牌SM-G9198型手机一部。作案后,孙某平将VivoY手机出售给一陌生人,获赃款500元。将三星手机以1500元出售给庆城县庆城镇北大街李XX,获赃款1000元(余500元持据未取)。2016年5月18日,经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ivoY牌937型手机价值990元,三星牌SM-G9198型手机价值2800元。破案后,被盗三星手机追退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庆公(城)受案字(2016)9号受理登记表、庆公(城)立字(2016)164号立案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孙某平盗窃一案的来源及侦破经过;2、失主盖某豪、尚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指认盗窃现场、辨认监控截屏、被盗手机的笔录及拍照,庆价认(2016)8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证人齐某东、樊某某、李某强的证言,《上网登记表》,证实了2015年12月30日4时许,孙某平在庆城县庆城镇“木木网咖”上网时,趁盖某豪、尚某不备之机,盗取二人的VivoY牌937型、三星牌SM-G9198型手机各一部,共计价值3790元;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孙某平。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平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于2016年2月29日盗窃华为P6-U06型手机,既无报案材料和失主陈述,也无上网登记表及清晰可辨的监控视屏等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晓平代理审判员 王亮道人民陪审员 张聪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嵇凯丽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