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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襄阳市高新区楚莲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高新区楚莲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区楚莲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刘楚波,襄阳市高新区楚莲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被执行人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生,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海林,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海林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区楚莲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但被执行人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海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海林6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柯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