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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诗凯诉被告广汉市竹香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诗凯,广汉市竹香园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909号原告:谢诗凯,男,1967年1月15日生。被告:广汉市竹香园,住所地:广汉市新丰镇深圳路。委托代理人:彭华林,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诗凯诉被告广汉市竹香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谢诗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诗凯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谢诗凯承担。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