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曲伟生与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伟生,郭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29号原告曲伟生,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郭伟,女,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许晨,男,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淑彬(与被告系关系),女,1935年12月2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伟生与被告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