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云霞,孙喜风,XX波,牟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牟云霞。被执行人:孙喜风。被执行人:XX波。被执行人:牟振臣。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牟云霞、孙喜风、XX波、牟振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向牟云霞、孙喜风、XX波、牟振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牟云霞、孙喜风、XX波、牟振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云霞存款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