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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财保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财保129号之二复议(异议)申请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双,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冀0208财保12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异议)申请。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复议(异议)称,我公司于被申请人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与该案所涉纠纷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也非该案当事人,贵院无权留置送达,即使留置也未产生送达效力。另,我公司与唐山兴拓存在合同关系,但相关合同均未终结,目前我公司并不欠唐山兴拓任何款项,即唐山兴拓对我公司并不存在到期债权,贵院无权要求我公司协助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异议)申请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与涉案申请人刘双无债权债务关系,也非涉案当事人,但本院执行过程中,涉案申请人刘双提供保全线索称涉案被申请人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在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有到期债权一千余万元。本院向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调查时,该公司亦认可按账面测算,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其一千零四十余万元,并提供相关合同及汇款凭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在浙江物产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处享有到期债权事实清楚,只是债权数额未经双方财务部门确认。本院所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和义务,但不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最后确定,本院保全的具体数额应以双方结算为准,另,本院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有据。综上,复议(异议)申请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复议(异议)请求。审判长  徐瑞民审判员  果 兴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