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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3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隰县农村信用社有养老金223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存款85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