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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65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斌。辩护人夏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胡斌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乡某某某村某组某号,将被害单位成都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仓库大门破坏后,租用货运汽车将仓库内音响器材盗走。经鉴定,被盗音响器材价值人民币518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被告人系初犯,此次犯罪系一时冲动,所盗物品已被追回,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胡斌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乡某某某村某组某号,将被害单位成都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仓库大门破坏后,租用货运汽车将仓库内MARTIN单15全屏音响两台、JBLrm1518低音炮音响两台等音响器材盗走,后联系货运司机将所盗部分音响器材转移至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某某镇音乐广场“某某店”铺面内藏匿。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胡斌在成都市某某镇“某某某某”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自“某某店”铺面以及被告人胡斌所驾驶的川******白色现代轿车内查获被盗音响器材。前述音响器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875元,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扣押后已发还被害单位。(证据材料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斌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斌为追求不法经济利益而犯罪,依法应当予以经济处罚。对于辩护人发表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针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并将赃物转移藏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本院对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韵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