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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习树田与被告张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树田,张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604号原告:习树田,男。被告:张连国,男。原告习树田与被告张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2016年10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习树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连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习树田诉称:被告张连国于2001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2014年3月6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出具借据后,被告仍未给付,现被告已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5000元。被告张连国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日,被告张连国向原告习树田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但因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2014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偿还不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张连国借习树田1万元整,利息5000元整。2016年4月22日,王府站镇三岔沟子村出具介绍信一枚,内容为在我村四社西杨树屯有张连国此人54岁,在本村本屯分得土地0.251公顷,已有多年失联。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借据2枚,介绍信1枚,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张连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对于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被告张连国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2枚借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连国给付借款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该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连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习树田借款10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连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