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杰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温州罗亿丹尼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杰弘纺织品有限公司,温州罗亿丹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229号之一原告:温州市杰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商贸城精纺街*号。法定代表人:戴林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泽琳、项波,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罗亿丹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幢*号。法定代表人:陈成罡。原告温州市杰弘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罗亿丹尼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杰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杰弘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杰弘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温州市杰弘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熏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