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兴华与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华,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周王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华,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同盛路1号2幢。被执行人: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农贸城内。被执行人:周王亿,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陈兴华与被执行人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周王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