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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422号申请人刘某,女,1970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熊某,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熊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熊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既由被执行人熊某返还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财富广场B2栋13号门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同意被执行人熊某已将该门面租赁给郝丽,租赁人郝丽同意于2017年6月1日前将租赁资金30000元给付刘某。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