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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龙腾纸业有限公司与国一制纸(张家港)有限公司、苏州赛能通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龙腾纸业有限公司,国一制纸(张家港)有限公司,苏州赛能通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陈文宪,山形印刷(无锡)有限公司,昆山乔坤彩印有限公司,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5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龙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广东路8号8栋。法定代表人:张玉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一制纸(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韩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昌权,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赛能通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暨阳东路363号。法定代表人:匡周,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形印刷(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锡贤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小堀文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乔坤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经济开发区盛希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吴礼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炜,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西环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新元,该所负责人。再审申请人江苏龙腾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一制纸(张家港)有限公司、苏州赛能通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原苏州动态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陈文宪、山形印刷(无锡)有限公司、昆山乔坤彩印有限公司、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 勤审 判 员  刘嗣寰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