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1、刘某某2健康权、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商南县,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1,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2,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系被执行人刘某某1之父。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1、刘某某2健康权、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刘某某2赔偿申请人执行人张某医疗费7875.5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00元,合计12875.50元中的80%,即10300.40,剩余20%,即2572.1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某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给付赔偿10300.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以上两项合计10380.4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1患精神病多年至今未愈,其父刘某某2年事已高,家庭属特困户,当地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本案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长批准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张某司法救助6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接受6000元司法救助,并同意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某已领取司法救助6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