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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1)朱成玉与现代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玉,现代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17号原告:朱成玉,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静、张丽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现代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配套商业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臧永清。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公司员工。原告朱成玉诉被告现代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成玉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成玉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