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0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吉爱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浦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吉爱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徐浦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0280号原告上海吉爱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徐浦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阿群,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爱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徐浦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爱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吉爱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