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2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证,马任重,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证,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马任重,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街43号大观楼商场7楼。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1707。法定代表人:郭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任重、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4328295.60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任重、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相应数额4328295.60元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马任重、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任重、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328295.6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