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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彭兵兵与郑志文、闫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兵兵,郑志文,闫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550号原告:彭兵兵,男,汉族,1990年9月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温宿县。被告:郑志文,男,汉族,1954年11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告:闫哲,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兵兵与被告郑志文、闫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兵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志文、闫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彭兵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兵兵承担。审 判 长  姜锡莲代审 判员  赵 威人民陪审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