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靖江市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恒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扬州恒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381号原告:靖江市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墩土路。法定代表人:毛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正宇,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恒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德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靖江市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恒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3元,由原告靖江市永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