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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海深与卫忠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深,卫忠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345号原告:余海深,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3日,住西峡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卫忠付,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西峡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深与被告卫忠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海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