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海深与卫忠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深,卫忠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345号原告:余海深,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3日,住西峡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卫忠付,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西峡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深与被告卫忠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海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