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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红梅与王立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红梅,王立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83号申请人郭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冬青,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立营。申请人郭红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立营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或价值60000元的其他财产依法查封。申请人郭红梅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立营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或价值60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两年,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郭红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