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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凤训交通肇事案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8刑初1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黎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K05**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中心大街与迎春北路交叉路口处实施左转弯时,与行人韩某某发生刮碰,事故导致韩某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韩某某生前系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0万元,并得到谅解。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醉酒驾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K05**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中心大街与迎春北路交叉路口处实施左转弯时,与行人韩某某发生刮碰,事故导致韩某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韩某某生前系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0万元,并得到谅解。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洪、邴正义、邴彤彤、刘彦萍、芦琦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公诉机关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张某某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醉酒驾驶。综合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左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