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宏与陈丽虐待、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宏,莱芜市钢城区交通运输局职工。上诉人陈宏因诉陈丽虐待罪、侵占罪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刑初30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陈宏上诉称,一、陈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我已经取得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陈敬堂名下的交易明细及其取款凭证共计270份,可以直观判断陈丽提取陈敬堂名下存款1694474.03元的事实,陈敬堂去世后仅留下3.4万元现金,陈丽拒绝交出账目,拒绝清算财产,拒不交出巨额财产,这是拒不返还的具体表现,证据足以证实166万余元存款被陈丽侵占。二、陈丽涉嫌构成虐待罪。《离休干部专用医疗本》证实陈丽从2012年以来拒绝为陈敬堂提供住院治疗的合理需求,并且在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在陈敬堂的病例中存有陈丽冒陈敬堂签署的委托书,拒绝为老人进行合理检查和治疗;在陈敬堂的遗物中有陈丽购买的20粒“依托泊苷软胶囊”药,证明陈丽没有给老人服用,反而向医生谎称已经服用,致使医生做出错误判断,致使老人过早死亡。以上足以证明陈丽涉嫌虐待罪、侵占罪,请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的各种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上诉人控告陈丽犯虐待罪缺乏证据;上诉人控告陈丽将陈敬堂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综上,上诉人的控告缺乏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蔚大鹏审 判 员 张唯伟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