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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乌琴生与青岛三久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琴生,青岛三久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乌琴生,男,1950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三久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阜新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炳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琴生与被执行人青岛三久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或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玉伦审 判 员  曹克正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毛德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