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玲与被告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3148号原告:李晓玲,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松花江大街新土地局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晓玲与被告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月利12.5‰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出有欠据为证。原告数次催要借款,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2.5‰,自2014年12月14日给付借款利息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鑫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4日,被告鑫源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鑫源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未给付的借款利息的,给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时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5‰(换算成年利率为15%),未超出法定的利息给付标准,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2.5‰分给付借款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从借款时起就未按按照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原告可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借款之日,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2月14日起给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晓玲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