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太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太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太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某现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保证在2016年12月底给付10000元,于2017年6月前给付10000元,剩余的11000元于2017年12月底一次性给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太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海 龙审 判 员 马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措吉美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