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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富建,李才贵,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786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丽丽,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明江,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富建,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才贵,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中段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15287。法定代表人:吕玉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691XH。负责人:邓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刘富建、李才贵、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明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