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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与李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李明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1978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湛永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元凯,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明丽,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被告李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