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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史莉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莉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104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史莉莉。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莉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句容碧桂园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窦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