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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让平与任春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让平,任春雷,张小虎,宝鸡市天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079号原告王让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任春雷,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张小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宝鸡市天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南路。法定代表人刘立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61号。代表人高新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让平诉被告任春雷、张小虎、宝鸡市天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让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让平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春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