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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3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管小龙、河南凯华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管小龙,河南凯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083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大道交汇处曼哈顿广场。代表人康鹏,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行健,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徐恩民,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管小龙,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南凯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东侧崔庄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管小龙、河南凯华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732元,减半收取12366元,退给原告12366元。审判长  李楠楠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路航 来源: